精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大代表酒驾撞坏门,醉驾免于起诉可选人大代表
醉驾免于起诉可选人大代表吗?
只要法律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选举法》第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醉驾后判缓有资格做人大代表吗
醉驾后判缓刑者如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则有资格参选人大代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大代表酒驾撞坏门_醉驾免于起诉可选人大代表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省人大代表酒驾酒精度为
15.7如何处理
古有“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今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既然是省人大代表,其一举一动都代表着人民。如果人民都像这位人大代表一样酒驾上路,那交通岂不是乱套了吗?还有一种说法: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做为省人大代表,一定知道酒驾是犯法的。那么,就应该对这位人大代表严肃处理,以儆效尤。不过,现实中的省人大代表,一般都有盘根错节的人际关系,即使酒驾被查,也很可能凭着省人大代表的光环就能逢凶化吉了。人大代表醉驾取保候审时要停止代表权利吗
人大代表醉驾取保候审,由于没有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不属于代表法规定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因此,不必停止代表权利。
《代表法》规定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在代表资格有效的前提下,因代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导致的暂时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特殊情况。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办理。《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应注意对“羁押”和“正在服刑”的正确理解和把握。“羁押”和“正在服刑”是这两种情形的限制性先决条件。人大代表竟然醉驾还称交警无权处置,这样的人为什么会被选上人大代表?
这种人选上人大代表肯定是有一些其他的原因。就算是人民代表也不能醉酒驾驶。所以说有关部门应该去严格的审查一下。看看这个人的背后,到底有什么势力或者有什么人。不能因为这样的人而捣乱了一锅粥。现在中国社会是人人平等的社会。不应该有这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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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情况下故意驾车堵路示威。民警上前交涉,苏某辉掏出人大代表证称“我是人大代表,无权处置我”。经查,苏某辉属醉驾。目前,从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当天上午召开的常委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县公安局对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苏某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苏某辉违法犯罪也得被查,这不因其身份而异。他最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调查,也印证了这点。因代表或委员身份藐视法律的,苏某辉不是第一个。做了违法之事后,立刻亮出代表证或委员证吓唬人的,此前也有不少。但想通过“亮证”就被豁免法律责任,只是享有特权的错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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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中的确有关于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但这跟“司法豁免权”不是同一概念。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的权利,为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职行为遭挟私打击报复等。可以说这样的结果是大快人心。可是后续还有很多的需要有关部门跟进,给人民一个交代。醉驾后称交警无权处理,作为人大代表的孙某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怎么了,喝多了开车叫嚣交警,照样收拾你,苏某辉属醉驾,警方已向霞浦县人大提请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行政拘留的许可,怎么样,有权利没权利,这个国家是你家的啊,你想怎么地就怎么地,别说现在拘留你了,就你这人大代表都当不下去了。前阵子出了一个保时捷女司机,老公是所长,这又出了个醉驾的人大代表,喝醉了开车还跟“人大代表”有关系呗,你这样都给人大代表丢人,因为你一个人,埋汰了多少人,以后谁还敢说自己是人大代表了,提起这四个字就能想起你。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大在当天上午召开的常委会上,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许可县公安局对第十七届人大代表苏某辉采取强制措施,并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的决定。好吧,坏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人大代表的确是有特权的,但是这个特权可不是喝多了开车,还说交警无权处理,国家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的权利,为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职行为遭挟私打击报复等。
你拿着国家给你的权利去醉驾,那你可想多了,给你职权,给你权利,但是也能收回,滥用职权最后的结果就是这样,工作肯定是丢了,还得在派出所蹲一阵子,罚款也避免不了,驾照应该也得被吊销。
这个新闻标题——人大代表许茗雄酒驾撞人,竟然反骂伤者“你这穷鬼”——大家觉得怎么样
不怎么样,垃圾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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